{"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7-01-12-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7-01-12-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審議委員會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三年評鑑一次。\n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審議委員會決議，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經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營運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營運許可證。","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7-01-12-修正:4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n　　二、第一項係原條文修正移列，為使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況執行評鑑，配合營運許可證效期九年之規定，爰將評鑑時間由每二年一次修正為每三年一次。另將「未達營運計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之規定，移列第二項。\n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審議委員會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與無法改正之處理方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