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7-01-12-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7-01-12-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經營時，除應於三個月前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外，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訂戶。\n　　前項所稱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7-01-12-修正:44","立法理由":"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有關暫停期間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增列為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02-12-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