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7-01-12-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7-01-12-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n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n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n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7-01-12-修正:4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明定系統經營者所播送之節目，應與廣告區分，以杜絕節目廣告化。\n　　三、第二項明定系統經營者非經約定，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n　　四、為規範上游頻道業者併購下游系統業者之情形，並參酌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四分之一，以資適用。\n　　五、第四項明定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以釐清系統經營者責任。","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