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7-01-12-修正:6"],"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7-01-12-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電業等機構申請。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亦同。\n　　系統經營者前項網路之鋪設，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及終端設備；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n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協助解決偏遠地區幹線網路之設置。","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7-01-12-修正:6","立法理由":"一、為配合開放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跨業經營電信事業，故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不限於分配線網路；另現行挖掘道路係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且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鋪設網路為籌設階段必要設施，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俾更明確，並便於業者依循。\n　　二、系統經營者得利用現有之地下管溝，將易於網路鋪設及聯結。爰修正第二項規定。\n　　三、第三項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修正移列，為協助解決偏遠地區幹線網路之設置，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等字，並刪除「唯同一地區之系統經營者應協調裝設必要之頭端」等字，以資適用。\n　　","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