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7-01-12-修正:67"],"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7-01-12-修正","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該地區民眾請求付費視、聽有線廣播電視。\n　　系統經營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民眾經由有線電視收視無線電視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委員會決議以其他方式提供收視無線電視。","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7-01-12-修正:6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n　　二、配合原條文第二條第四款頻道經營者之刪除，爰刪除第一項頻道經營者不得拒絕民眾請求付費視、聽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項。\n　　四、增列第二項。系統經營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民眾經由有線電視收視無線電視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委員會決議以其他方式提供收視無線電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