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7-01-12-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7-01-12-修正","順序":68,"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視、聽法律關係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7-01-12-修正:68","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