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7-01-12-修正:73"],"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7-01-12-修正","順序":73,"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依本法所為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規則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者，由交通部為之；違反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各章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7-01-12-修正:73","立法理由":"依朝野協商結論，增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01-05-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