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7-01-12-修正:80"],"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7-01-12-修正","順序":80,"條號":"第七十條","內容":"未依本法規定獲得籌設許可或經撤銷籌設、營運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n　　前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7-01-12-修正:8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n　　二、本條立法旨意係為規範未依法獲得籌設許可之非法業者，以保障合法業者，維持市場程序，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另將罰鍰修正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以資適用。\n　　三、第二項新增，為原條文後段修正移列，明定「前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以落實公權力之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