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n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n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n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1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因應本法修正後，經營地區擴大為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確保系統經營者提供穩定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益形重要，是為保障訂戶收視、聽權益，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n　　三、現行實務上系統之建設，以自建為原則，惟臺灣地狹人稠，為避免重複建設，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爰增訂第三項規定。\n　　四、為明定籌設人於籌設階段之系統設置規範，增訂第四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