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n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n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1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市場競爭效能，本法修正施行後，以隨時申請為原則；因此，申請人之長期投資、積極建設系統之意願，與產業秩序及市場結構之健全發展息息相關。本法除於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明定籌設人之最低建設義務外，為確保其履行系統建設，明定籌設人應繳交履行保證金，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n　　三、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爰於第三項增訂有關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納方式、核退條件等之授權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