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n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n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n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n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n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n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n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n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1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n　　二、配合原條文第二章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之廢除，原條文第一項有關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階段之外國人投資之規範，已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範其法律效果。至外國人申請投資系統經營者，則依第三項規定辦理，爰修正第一項規定。\n　　三、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已明定違反外國人投資比例限制之法律效果，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規定。\n　　四、對於第一項之審查事項，主管機關於審查時須有一定判斷基礎，爰增訂第三項要求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須有一定之說明義務，俾利主管機關審查。","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