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n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n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n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28","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