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播送依法應鎖碼之特定節目者，應將其鎖碼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3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n　　二、因應本法朝平臺化修正，系統經營者經營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執照，現行節目及廣告管理已無存在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規定。\n　　三、傳播事業之營運與技術監管原由行政院新聞局及交通部分管，配合本會之成立，相關業務均已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爰合併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