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33,"條號":"第三十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n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n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3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n　　二、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第九年所辦理之換照審查作業程序，乃係就系統經營者過去九年營運情形進行審視，與評鑑審查檢視該事業前三年營運情形之程序相同，並無重複審查之必要，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n　　三、配合原條文第二章審議委員會之刪除，原條文第二項酌作修正。\n　　四、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有關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授權依據，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