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38","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