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n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3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n　　二、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如非屬完全自製，原則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又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必載之無線電視頻道，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則屬例外。\n　　三、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明定系統經營者負有一定期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訂戶數之義務，鑑於多數頻道供應事業之收入主要仰賴頻道授權費及廣告收益，且多以訂戶數為計算因素，為明確雙方之計算基礎，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