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43,"條號":"第四十條","內容":"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n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n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4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n　　二、主管機關依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為之處置，屬下命處分之性質，爰酌修文字，以符法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