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45"],"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45,"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n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45","立法理由":"一、有線廣播電視既為民眾之主要收視來源之一，滿足其經營地區內民眾獲取公共資訊及在地文化特色之收視權益，為系統經營者應盡之社會責任。爰將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因應本法朝平臺化修正，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明定經營頻道事業應依該法取得執照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