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n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n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47","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