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57,"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n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57","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