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58"],"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58,"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5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n　　二、因應本法朝平臺化修正，且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之定期申報義務，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前段規定。\n　　三、參酌原條文第八條規定，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可審議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使用費用、或系統經營者間爭議之調處等事項，現行條文後段規定酌予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