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70,"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n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n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n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n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n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n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n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n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n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7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條文修正，修正處罰架構。就系統經營者違反營運管理事項，衡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對監理目的所生影響，規定其罰鍰額度，就不改正其行為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裁處效果，爰訂定本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