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72"],"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72,"條號":"第六十八條","內容":"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7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主管機關為瞭解系統經營者之營業、財物及人事狀況，實有進行行政調查之必要，衡酌此一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之行為之可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爰修正罰鍰額度。","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