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76"],"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7-11-21-修正","順序":76,"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n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n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7-11-21-修正:7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就系統經營者違反營運管理之行為，鑑於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均屬輕微，爰明定其罰鍰額度，並就不改正其行為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裁處效果，爰訂定本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