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18-05-22-修正:4"],"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8-05-22-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8-05-22-修正:4","立法理由":"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n　　二、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九項，爰予刪除。","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