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11"],"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1997-05-31-制定","順序":11,"條號":"第十條","內容":"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n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n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n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n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n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n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法條編號":"02411:02411:1997-05-31-制定:11","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公視基金會經營之業務範圍。\n　　二、電臺之設立及營運、電視節目之播送、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與發行，均為公共電視經營上不可欠缺或密切相關之業務，而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與推廣，對於電視文化事業基礎之建立，以及水準之提昇而言，亦屬必備之條件，爰為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設。\n　　三、公視基金會之任務重大，其經營之業務不應以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為限，為避免遺漏，爰採概括方式，於第六款規定，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皆屬公視基金會業務範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