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15"],"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1997-05-31-制定","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n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法條編號":"02411:02411:1997-05-31-制定:15","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