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22"],"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1997-05-31-制定","順序":22,"條號":"第二十條","內容":"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n　　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n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法條編號":"02411:02411:1997-05-31-制定:22","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董事之報酬。\n　　二、董事長因綜理董事會會務，工作負荷較重，並對外代表基金會，故宜定為專任有給職。董事則不擔任日常性業務，情形有別，故定為無給職，僅於開會時支給出席費。","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