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29"],"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1997-05-31-制定","順序":29,"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法條編號":"02411:02411:1997-05-31-制定:29","立法理由":"為使公視節目多元化之外，也要求其新聞、評論性節目，能夠維持中立、不偏不倚的立場，新聞部工作人員需有與總經理協調、製訂公約的能力，爰照范委員巽綠等十三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