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3"],"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1997-05-31-制定","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n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n　　公共電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六年以後應為第一年政府編列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下。","法條編號":"02411:02411:1997-05-31-制定: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視基金會成立之法源，並賦予其經營公共電視臺之權限。\n　　二、第二項規定公視基金會為財團法人，為顧及公視基金會之特殊性，於本法中為若干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外，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n　　三、第三項照朱委員惠良等人提案爰列本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