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53"],"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1997-05-31-制定","順序":53,"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公視基金會董事會應於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章程，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備查，並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條編號":"02411:02411:1997-05-31-制定:53","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視基金會章程之訂定。\n　　二、章程為公視基金會組織及營運之基本依據，為便利基金會之運作，使其業務之執行有所遵循，故規定章程應於三個月內訂定。\n　　三、基金會受全民所託經營公共電視，理應受民意之監督。其章程為基金會組織及營運之根本，尤應使代表民意之立法院知悉，以便監督。\n　　四、為使公視基金會權利能力發生之日期明確，並明定籌委會權利義務移轉之時間，故規定並於章程訂定後，應逕向法院辦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