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01-10-04-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01-10-04-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董事會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n　　一、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n　　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者。\n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n　　四、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n　　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者。","法條編號":"02411:02411:2001-10-04-修正:20","立法理由":"明定解聘董事之要件，並規定解聘程序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院長為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11:1997-05-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