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01-10-04-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01-10-04-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n　　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n　　二、發射設備全部或一部之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n　　三、投資與公共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其他事業。\n　　四、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經董事會同意之事項。\n　　公視基金會依前項第三款所投資之事業，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限。\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行為，應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法條編號":"02411:02411:2001-10-04-修正:26","立法理由":"面對無線廣播電視數位化之未來趨勢，充滿無數之前景與變數，需要國內所有相關業者共同策劃與執行，故應以集中資源之方式，開發對最多數人具有價值之服務。為免阻礙公視數位化之發展技術，並貫徹第一項第三款之立法本旨，爰將第二項後段之規定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