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01-10-04-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01-10-04-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n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n　　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者。\n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n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職位之行為者。","法條編號":"02411:02411:2001-10-04-修正:28","立法理由":"為避免公視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違反前條情事，爰照劉委員進興等十三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11:1997-05-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