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01-10-04-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01-10-04-修正","順序":44,"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公共電視不得於任何時段，播放兒童及少年不宜觀賞之節目。\n　　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法條編號":"02411:02411:2001-10-04-修正:44","立法理由":"明定公視提供適合兒童及少年觀賞節目之時間。","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11:1997-05-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