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04-06-04-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04-06-04-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n　　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n　　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n　　三、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法條編號":"02411:02411:2004-06-04-修正:41","立法理由":"公視節目之製播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為達此目的，公視之新聞報導自應確實、客觀、公正，同時並嚴守事實與意見分開之分際，以避免誤導觀眾。對於國際性、全國性、地方性之新聞報導，亦不應有所偏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11:1997-05-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