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09-06-12-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09-06-12-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四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n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n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n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n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n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n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n　　七、非本國籍者。","法條編號":"02411:02411:2009-06-12-修正:16","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11:1997-05-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