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09-06-12-修正:7"],"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09-06-12-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電臺設臺主要設備及工程技術之審核，工程人員資格之標準，電臺使用頻率、呼號、電功率等電波監理，及電臺執照之核發與換發，依交通部相關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2411:02411:2009-06-12-修正:7","立法理由":"電臺硬體設備及人員、技術標準屬於專門科技事項，與頻道、電波之分配及管理有密切關係，應由全國統一之機關管理，而不宜使公視例外，以免影響其他公、民營電臺及電信事業之使用，爰明定其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11:1997-05-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