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09-12-11-修正:2"],"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09-12-11-修正","順序":2,"條號":"第一條","內容":"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法條編號":"02411:02411:2009-12-11-修正:2","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本法之目的。\n　　二、傳播文化事業有助於憲法保障人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之實踐，並能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健全發展。然吾國目前傳播事業過於商業化及政治化，且傳播資源分配不均，情況頗為嚴重，以致上述功能不能發揮，本法參酌民主先進國家之經驗，發展公共電視，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公共電視內在多元之設計，維護公眾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11:1997-05-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