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09-12-11-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09-12-11-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n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n　　二、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n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n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職位之行為。","法條編號":"02411:02411:2009-12-11-修正:28","立法理由":"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受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爰配合將原第二款之「禁治產」修正為「監護」，並考量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須具備較高之經營管理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亦不宜擔任董事之職，增訂受輔助宣告之規定；其餘各款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