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09-12-11-修正:3"],"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09-12-11-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n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n　　公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法條編號":"02411:02411:2009-12-11-修正:3","立法理由":"僅將第三項加以修正，第三項末句「至第六年以後應為第一年政府編列預算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修正為「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11:2001-10-0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