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26-01-16-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26-01-16-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七條","內容":"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n　　董事長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公視基金會。\n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n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法條編號":"02411:02411:2026-01-16-修正:20","立法理由":"明定董事長之選任、職權以及無法執行職務時之處理方式。","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11:1997-05-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