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26-01-16-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26-01-16-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監察人會議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n　　監察人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察人之任期、解聘、改聘、延長職務及當然解任，準用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n　　監察人會議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n　　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法條編號":"02411:02411:2026-01-16-修正:24","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有關監事會設置及人數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明定，爰予刪除，另就常務監事之規定作文字修正。\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增訂董事改聘、延長職務之相關規定，以及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增訂董事當然解任之規定，修正第二項後段有關監察人之準用事項。\n　　三、第三項作文字修正。\n　　四、第四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11:2023-05-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