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26-01-16-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26-01-16-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不得執行其他業務、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傳播事業。","法條編號":"02411:02411:2026-01-16-修正:28","立法理由":"為排除政黨及政治的不當介入，共同建立一個沒有政治勢力介入，也沒有商業利益的公共電視台，爰照劉委員進興等十三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11:1997-05-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