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26-01-16-修正:3"],"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26-01-16-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n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n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n　　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法條編號":"02411:02411:2026-01-16-修正:3","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11:2023-05-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