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26-01-16-修正:45"],"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26-01-16-修正","順序":45,"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應就其播送之節目，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n　　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法條編號":"02411:02411:2026-01-16-修正:45","立法理由":"一、為參考民主先進國家公共媒體專業自主之精神，及公共媒體多頻道經營，兼顧多元公眾之需求，且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調整公視基金會所屬電視頻道所播送之節目，均應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指定時段播送等之相關措施，爰修正第一項。\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11:2023-05-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