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26-01-16-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26-01-16-修正","順序":49,"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者，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得請求更正。電臺應於接到請求後十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或為更正而特設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n　　因錯誤之報導，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時，公視基金會及電臺相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法條編號":"02411:02411:2026-01-16-修正:49","立法理由":"為避免電臺錯誤之報導，對民眾造成傷害。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利害關係人有權向電臺請求更正，並規定更正請求權之行使程序及救濟方法。","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11:1997-05-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