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1:02411:2026-01-16-修正:7"],"data":{"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26-01-16-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2411:02411:2026-01-16-修正:7","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有關電臺設備標準、工程人員資格、電臺使用頻率等電波監理、以及電臺執照之核發與換發等，已於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條及第十五條規範，並依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授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即可，爰刪除本條。","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11:2023-05-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