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0:02510:2003-01-14-修正:86"],"data":{"法律編號":"02510","法律編號:str":"藥事法","版本編號":"02510:2003-01-14-修正","順序":86,"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沒入銷燬之。","法條編號":"02510:02510:2003-01-14-修正:86","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省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之處理規定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10:2000-04-1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