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0:02510:2012-12-25-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2510","法律編號:str":"藥事法","版本編號":"02510:2012-12-25-修正","順序":68,"條號":"第五十七條之一","內容":"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應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n　　前項工廠或場所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製其他產品；其所製造之研發用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於人體。","法條編號":"02510:02510:2012-12-25-修正:6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發展生技產業之共識，增訂生技藥物之研發法源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10:2004-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